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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勞動部重申雇主應落實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應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發佈日期 2026 年 4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5
公告內容

依據勞動部115年4月7日勞動條5字第1150147982號函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5年4月13日北市勞就字第1150115239號函辦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不論是否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皆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所稱「立即」,係要求雇主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即時」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包含採行避免被害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並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會福利資源等必要之協助;前開雇主責任,不因被害人離職而得予免除。又,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雇主如未依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已彙整地方政府提供性騷擾被害人使用之相關資源,包括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服務,置於勞動部部官網及就業平等網「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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