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補充規定。
二、依據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
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先予
敘明。
三、本市高中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均採線上申
請,請於112年10月1日(星期日)至112年10月31日(星期
二)於本市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https://tpnee.tp.edu.tw,進行註冊申請及資料上傳。
四、依本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簡述如下(詳見申請資料):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申請案可分與學校合作、不與學校合
作。
(二)擬與學校合作者,申請人除完成線上申請外,請提前與
校方了解合作模式,最遲應於112年11月1日(星期三)
前請將紙本申請表件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
(含電子檔),繳交至學校承辦單位。各校應於截止日
前至本市審議系統檢視學生申請狀況,並提醒戶籍地非
本市者,請向戶籍所在地所屬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學校受理在校生合作案申請,請於112年11月1日(星期
三)至11月8日(星期三)由校長召開會議,邀請申請人
出席、共同修訂計畫,並於11月10日(星期五)將學校
會議紀錄、簽到表、核章後合作計畫,合併為1個PDF檔
案,上傳至審議系統「校內審查紀錄」項目,核章後的
合作計畫檔案請提供給申請人補件上傳,俾利後續審議
作業。
(四)學校受理非本市審議的實驗教育學生(戶籍在他縣市)
合作案申請,待學生實驗教育計畫審核通過後,請學校
將合作計畫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前函報本局申請許
可,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
合作計畫未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五、本局訂於112年11、12月召開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倘申請案進入複決審,將請申
請人、學生及合作學校依電子信件通知的會議時程出席。
為利審議工作順利進行,本局同意給予學校出席人員於會
議時程公假派代。非本局轄屬學校,請視校務酌情與會。
六、請學校公告並轉知訊息予有意申請高中實驗教育之家長及
學生,並請掌握目前與貴校合作實驗教育學生之期程、學
生學習情形及需求。
七、本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請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
官方網站(http://teecid.tp.edu.tw/最新消息)下載使
用。
八、有關高中教育階段實驗教育申請諮詢請洽本市實驗教育創
新發展中心高中承辦人,電話:02-25626550~2轉12(顧教
師)或轉16(黃教師)。
九、檢附112-2高中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