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來函: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一案,詳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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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1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47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增修公務人員退離再任年資未銜接者及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休假日數計算方式;增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接續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8條)。 (三)增訂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得以其年資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8條)。 (四)增訂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3日(修正條文第10條)。 (五)增訂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2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2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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