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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經考試院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發佈日期 2025 年 11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1
公告內容

本次修正分條規範個人與團體即時獎勵規定,並增訂獎勵方式、提高獎勵額度及修正獎勵事由,重點如下:
(一)個人獎勵(第5條):
1、基於個人獎勵係針對個人平時工作表現或行為如有優良事蹟,給予即時獎勵,為更扣合機關推動業務及實際需要,爰調整獎勵事由。
2、增訂行政獎勵、獎金、獎勵品及公假等多元獎勵方式;各機關得視經費及業務推動情形,擇一或兼採為之。
3、適度提高獎勵額度,將個人每次頒給獎金、等值獎勵及獎勵品之獎勵額度上限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原為5,000元)。
4、增訂每次得給予個人公假最高1日,每人每年最高以5日為限,並應於核定次日起1年內請畢。
5、增訂機關首長得由上級機關予以獎勵之規定。

(二)團體獎勵(第6條):
1、明定「其他經由團隊協力合作,表現優良之事蹟」之概括規定,以資周妥。
2、明定獎勵得以行政獎勵及頒給獎金、等值獎勵或各類獎勵品等方式,擇一或兼採為之。
3、提高團體獎勵額度並將頒給獎金、等值獎勵及獎勵品之額度上限定為5萬元(原為1萬元)。

(三)共通性規範(第7條):
1、為應機關業務特性及需要,明定個人與團體獎勵發給事宜,以及機關應組成小組審議。
2、增訂個人與團體獎勵同一事蹟不再重複給予相同獎勵規定。
3、明定各機關得予以列計增加陞任或升官等訓練遴選評分之分數。
4、明定各機關得就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及表揚等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
5、將各機關自行進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駐衛警察、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及借調或支援人員,均列為前開即時獎勵參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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