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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
發佈日期 2025 年 12 月 0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2
公告內容

依據臺北市政府人事處114年12月3日北市人考字第1143010538號函辦理。


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即114年11年21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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