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銓敘部補充說明112年7月7日令釋有關公務員兼職「免經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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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1 月 21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56 |
| 公告內容 | 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所定「免經備查」之適用情形,係在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第4項但書規定之範圍內,就規範密度較低者,採相對寬鬆之補充規定(例如: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活動、僅從事一次性事務),惟是否符合免經備查之兼職態樣,仍宜由權責機關視具體個案實情,就該名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兼職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加以綜合判斷,尚非公務員自行判斷,以避免公務員因認知錯誤而發生違法兼職之情事(例如:兼職行為影響本職工作或與其本職性質有妨礙)。 「備查」係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使權責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足,且同辦法第5條亦規定,公務員報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查之兼職,經認定屬應申請同意者,應通知公務員申請同意,爰權責機關對於公務員陳報或通知之兼職,倘經審認確實不符得予備查之要件,仍應本於權責不予備查。 各機關本於權責,仍可於所屬人員到職時,確實說明服務法相關法規規範及法律責任之內容,或可視本機關業務特性需要訂定內部規範並公告周知,要求所屬公務員從事任何兼職行為前(即便為免經備查之兼職情形),均應先行告知人事單位,以確保所屬人員兼職行為未違反利益衝突或影響本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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