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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勞動部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
發佈日期 2026 年 3 月 3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58
公告內容

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期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及次數如下:一、30日以上未達6個月:以2次為限。二、未滿30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30日為限。」。


考量不同子女發生急迫短期照顧事由之時點不一,為符政策目的,爰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舉例而言,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可分別申請每一子女各30日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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