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並自115年3月30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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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 年 3 月 31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120 |
| 公告內容 | 因應銓敘部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足認有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臺北市政府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俾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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