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公告如下:
一、本校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推廣全民運動及社會教育,並加強校產之維護與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校園開放實施要點(91.08.29修正)
三、開放範圍:運動場、中正堂、教室、小劇場、會議室、游泳池等。
四、開放時間:
時段 場地 |
平時 |
假日(週休、假日及寒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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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
下午 |
上午 |
下午 |
晚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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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 |
0530~0700 |
1700~1830 |
0530~1200 |
1200~1700 |
1700~2100 |
中正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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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200 |
1200~1600 |
1700~2100 |
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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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200 |
1200~1600 |
1700~2100 |
小劇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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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200 |
1200~1600 |
1700~2100 |
會議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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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200 |
1200~1600 |
1700~2100 |
游泳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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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200 |
1200~1600 |
1700~2100 |
備註 |
學生上課時間及夜間因有住宿學生,為維學生安全,除表列時間,均不外借。 |
遇本校教職員生活動則暫停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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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程序:使用前七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
長核定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及保證金(保證金額及切結書格式如
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但一般民眾使用運動場從事個別休閒運動者,毋需事先申請。
六、游泳池申請使用者以團體為限,並應自備合格救生員執行維護安全工作,救生員未到場
時,不得使用游泳池。
使用團體於使用游泳池期間應注意人員及埸地等之安全維護,若發生事故,由使用團體
負全部責任。
七、長期使用:以三個月為限,期滿後如有意繼續使用,應於期滿前七日重新提出申請。如申請長
期定期使用者眾多,致場地時段不足使用時,以抽籤決定之。長期定期使用者,每週使用埸地
不得超過一次,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
八、使用義務:校園場地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
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本校得逕行清潔或修復,所
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得予追償。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一)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本實施要點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對校園安全及設施完整有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使用人員與申報名冊所載不符者。
(八)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九)妨害公務者。
(十)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一)其他不法行為者。
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本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
園安全。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則請轄區警察人
員協助取締或處理:
(一)服裝不適合使用目的之場合者。
(二)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三)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四)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五)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六)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教室或其他校內場所者。
(七)隨意張貼或在牆壁亂畫者。
(八)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九)有其他各種危害校園安全行為者。
十一、暫停使用:本市各機關(構)及本校舉辦正式比賽或活動必須收回有關場地自行使用時,得
優先使用之,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使用
者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十二、為維護校園安全,所有使用人之機、汽、腳踏車均不得進入校園。
十三、經費處理:本校校園開放收取之各項費用,悉依規定繳庫。至所需之業務費、水電費、設備
費、維護費及兼管人員之加班費、誤餐費等,則核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辦理。
前項經費支用之百分比,依實際需求於每年預算編列前提行政會報議決之。
十四、本校開放校園如確有困難時,於提學校行政會報議決通過,並專案函報本府教育局核
准後,得暫停開放。
暫停開放校園之期程,於停止開放前七日於本校門首公告。
十五、本要點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訂定補充規定,於提報行政會報議決後行之 。
附件一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場地使用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活動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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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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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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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期時間 |
自 民 國 年月 日 午 時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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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向 貴校借用 ,自願遵守一切規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願意立即
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退還,並接受有關機關取締處理,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人願負連帶責
任,絕無異議。
一、違反國家政策、法令或本實施要點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有營利行為者。
四、對校園安全及設施完整有顧慮者。
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使用人員與申報名冊所載不符者。
八、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
九、妨害公務者。
十、蓄意破壞公物者。
十一、其他不法行為者。
此致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申請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蓋章
申請人 姓名: 蓋章
身 分 證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承辦單位 |
相關單位 |
會計主任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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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務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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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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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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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校園設施使用收費金額表
校園設施 |
單位時數 |
收費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運動場 |
四小時 |
二、○○○ |
一、使用音響設備每單位時數加收費用 |
中正堂 |
二小時 |
三、○○○ |
一、使用照明設備每單位時數加收電費五
費一、○○○元。 |
游泳池 |
一小時 |
五、○○○ |
一、舉辦比賽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之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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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 |
三小時 |
一、○○○ |
含燈光及冷氣空調電費。 |
小劇場 |
三小時 |
四、○○○ |
含照明及空調費用,專業音響、燈光及其他器材恕不提供。 |
會議室 |
三小時 |
五、○○○ |
比照教室收費標準,依各場地大小,以坪數比率及使用設備酌增收費。 |
附件三 切結書
切 結 書
茲於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起 至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止 借用貴校 場地舉辦 ,借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並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預繳之保證金計新臺幣 元整全權委託? 貴校僱工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無息多退少補,特立此據為憑。此 致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借用者(單位)名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記: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借用單位填妥蓋章後自存,一份連同借用申請書送交本校存檔備查。 |